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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保險費,可以附上壽險
公司 開立之確實的證明或收據,以每人每年保險費24000元,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從綜合所
得總額中 減去,而減輕納稅義務人之所得稅負擔。投保人身保險所獲之保險給付,不論
係滿期保險給付 或死亡保險給付等名目,一律免課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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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保障勞工權益,鼓勵工商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工商企業為勞工投保人壽保險公司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每人每月保險
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之以內部份,免視為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准予做為公司費用沖帳,
作為收入的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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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稅法上對於人壽保險,提供了優惠的規定。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綜合以上所言,高所得則可藉由適當的保險規劃兼具節稅及理財的效益。
在執行保險理財規劃的時候,我們先要計算遺產稅額的多少,就要先了解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五個名詞。才能計算出應繳的遺產稅。 |
1. 遺產總額
個人全部財產的總額內容包括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下的動產如現金、股票及不動產如 土地、房屋等。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祖父母及上述配偶的財產。
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之財產。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
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
財產。
•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
者。 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
勞工 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土地,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
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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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稅額
•700萬(但軍公人員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其免稅額加倍為14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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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除額
以下各項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有配偶者,可扣除四百萬元。
•成年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可扣除四十萬元 。
•未成 年子女,兄弟姊妹,可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
•父母每人可扣除一百萬元。
•被繼承 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罰金及具有確實 證明之未償還
債務。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執行遺囑 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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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遺產淨額
所謂 「課稅遺產淨額」,係指被繼承人遺留的遺產總額減掉免稅額及扣除額後
所剩下的餘額。公式如下: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 範例:
王先生過世後,留下遺產內容包括現金及定期存款1000萬,土地三筆公告現值
合計2000萬,房屋一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110萬,死亡前一年贈與子女房屋評
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1500萬。
留下配偶及四名子女,其中一個孩子是重度殘障,王先生過世前還有汽車罰款
10萬元未繳及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500萬未清償,王先生的遺產淨額是多少?
計算說明:
遺產總額:4610萬
包括 :現金及定期存款:1000萬
土地三筆公告現值:2000萬
房屋一棟評定現值:110萬
死亡前一年贈與子女:1500萬。
免稅額:700萬
扣除額:1670萬
包括:配偶扣除額:400萬
親屬扣除額:計160萬(子女四人)
殘障特別扣除額:500萬
喪葬費:100萬
汽車違規罰款:10萬
房屋貸款:500萬
遺產淨額
遺產淨額:4610-700-1670=2240萬
試算說明:
遺產稅課稅的計算方式如下:應納稅額等於課稅遺產淨額乘以級距稅率減去累
進差額。
速算公式:
遺產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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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興稅,係指有贈與行為,對贈與人課徵的稅金,而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
總值超過免稅之部份,應於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贈與人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
贈與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免稅額一百萬元,為基本免稅額。 在執行保險理財規劃的時候,我們先要計算贈與稅額的多少,就要先了解贈與總額、
贈與淨額、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五個名詞。才能計算出應繳的贈與稅。
贈與總額:
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
不計入其土
•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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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淨額也就是每年贈與總額,減除規定的扣除額及免稅額後所剩下的餘額。
公式如下:贈與稅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試算說明
贈與稅課稅的計算方式如下:應納稅額等於課稅遺產淨額乘以級距稅率減去累進
差額。
速算公式:贈與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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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說明〉
小張的哥哥綽號小胖子從小就胖胖的,但是身體狀況都很好,目前在公司擔任露營
社團 的總幹事經常舉辦登山露營活動,小張的同學建元任職於某保險公司,於某次同學
會之 後,小張決定幫他的哥哥投保商業保險,經過弟弟小張的介紹與說明之後,哥哥小
胖子 終於答應投保。
建元知道小胖子的體型壯碩,乃要求前往體檢,體檢醫師告知:「除了體重過重外
(身高 180 公分,體重 105 公斤),其他都算正常…」。建元心想,這下應該沒問題了,
沒想到幾天後卻接到核保單位的通知,要求以「次標準體」承保,要加收保費,若不想
加費承保,就等體重下降後回復於標準體重後,再參加投保。建元想「這是怎麼一回事?
體檢醫師不是說沒問題嗎?為什麼總是核保人有問題?」建元抱怨說「這些核保人連客戶
長什麼樣都沒見過,我們這麼辛苦的招攬,難道就這樣草率就決定了嗎?真是不公平!」。 |
<核保說明>
要解釋這樣的問題,就是要在讓保戶在醫學觀念上作一些轉變。一般人(包括醫師、
保戶 、業務人員)都會認為,當我們在作體檢時,它和我們生病去看醫生一樣,如果醫
生說沒什麼,那麼保戶乃至於業務人員,直覺上都會認為那應該就是正常了。
事實上,這個是「壽險核保」與「臨床醫學」在實務上的差異。「臨床醫學」主要乃
是依病人的症狀給予適當的治療,以病人治療痊癒為主要目的,偏重在病人在病症的減輕
與治癒痊癒。因此,對於其他一些小症狀或健康檢驗的數據,只要目前病患者沒有什麼身
體上的不適,通常都是將之忽略。而「壽險核保」則是依據臨床醫學的經驗及對大團體死
亡率的統計,結合保險理論,對參加保險的團體,做風險的評估,依據統計的數據來評定
其危險發生率,並且給予不同健康狀況的被保險人差別費率或是延後承保。 就壽險的核保而言,「危險」指的是發生死亡的獲然率,而發生死亡機率的風險可分
為二類,一為道德危險:指的是個人故意的行為造成死亡或受傷的危險,另一為健康危險
:指個人身體的健康因素,形成保險公司對於是否承保的決定。如:高血壓、心臟病、
B型肝炎、痛風、中風、貧血、麻痺、癌症。這些危險則必須透過體檢,保險公司才可以
明瞭保戶將來發生危險的機率高低。這種由透過體檢所做的危險選擇,一般我們稱之為
「第二次危險選擇」。
另外,壽險核保主要測定健康危險的因素有:
(一)體格:一般而言,腹圍大於胸圍程度,死亡機率較一般人高;體重過重或過輕,
死亡率也較一般人高。
(二)家族病史:在遺傳因子中,最重要的是心臟、血管、等慢性疾病,甚至家族人員
壽命的長短,也是評估的因素。
(三)現症:現在正罹患疾病或是有可能罹患者。
(四)既往症:有些疾病是有後遺症的,例如氣喘。有些則會不斷的復發,如
B型肝炎。
有些則可能隨時有危險,如腦溢血、精神病。
壽險公司的核保(第三次選擇),是在獲得保戶的體檢資料後,依「數理查定制度」
,對不同程度的危險予以評定其承保條件。所謂的數理查定制度乃是以正常健康人(標準
體)的死亡率為基準,定其死亡指數為一般為100。核保人員則根據此標準,針對被保人
的危險程度予以判定。一般而言,「次標準體」可概略區分為 16個等級。接下來, 核保
人員的工作就是以何種條件來承保「次標準體」的保件。「次標準體」則有許多承保方式
,諸如:加費承保、延期承保、嚴重的話就是拒保。目前保險公司大致上是以死亡指數的
等級,按被保險人投保時的年齡、性別、投保險種及保險期等因素加以計算。事實上,保
險公司在核保選擇上,對於「危險的規劃」原本就應該非常謹慎,對於整個保險團體的被
保險人才是公平合理。但相對而言,業務人員在銷售保險的時候,可能後有一些不便。
然而,銷售「良質保單」對保險業務經營上才是正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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